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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英科技大學公共事務暨校友服務室
個資規定辦法
您好~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為個資法),敬請詳細審閱輔英科技大學(以下稱為本校)依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機構名稱:輔英科技大學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作為本校公共事務暨校友服務室之校友業務資料管理及各項行政業務目的範圍之用途,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進行下列目的之個人資料蒐集: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一五八 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及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本校公共事務將校友服務室以紙本輔英科技大學創校六十週年校慶典禮暨感恩餐會出席回覆表、網站及當事人所提出之各類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及其佐證資料向台端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個人資料如有異動,請主動檢附相關證明申請補充或更新,以維持資料之正確性及相關權益。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校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含有:C○○一辨識個人者、C○○二辨識財務者、C○○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一一個人描述、C○三八職業、C○五一學校紀錄、C○五二資格或技術。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除法令或教育部另行規定有關作業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依本校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限。 (2) 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3) 對象:本校經辦業務相關人員、公務機關及委任其處理相關事務之必要第三人(機關、團體)。 (4) 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六、校友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有不足、不實或有誤者,致使本校因無法進行必要行政作業程序而造成台端權益受損情事時,應自負責任。 七、校友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提供予本校之個人資料,以畫面、傳真等方式與公共事務將校友服務室聯絡(E-mail:pr@fy.edu.tw;TEL 07-7811151#2500;FAX 07-7828809),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校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校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製給複製本 (三) 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 請求刪除 八、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校友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管另有要求外,若校友向本校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但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